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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子皓 徐忠盛 劉碧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子皓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徐 忠盛、劉碧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299,23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徐子皓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51,87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徐忠盛、劉碧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90-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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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顧順安 顧金城 曾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顧順安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顧 金城、曾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11筆,合計借款本金238,9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顧順安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30,61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顧金城、曾麗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26

CHDV-114-司促-3017-2025032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鄭光幃 鄭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光幃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鄭 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 合計借款本金83,34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鄭光幃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6,17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鄭翔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26

CHDV-114-司促-3020-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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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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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嘉輝 陳信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嘉輝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信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 計借款本金146,06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嘉輝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3,03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陳信 興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91-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佳蓉 盧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貳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佳蓉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盧 珮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 ,合計借款本金387,22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莊佳蓉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70,24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盧珮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92-2025032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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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許炤喻 許智誠 林貞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炤喻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許 智誠、林貞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328,6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許炤喻自民國113年12月0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99,96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許智誠、林貞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26

CHDV-114-司促-3018-2025032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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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張宇晴 張鴻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宇晴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 鴻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 ,合計借款本金187,52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宇晴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76,71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張鴻裕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26

CHDV-114-司促-1956-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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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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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楊玉萱 楊孟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玉萱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 孟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 ,合計借款本金143,71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玉萱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93,37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楊孟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26

CHDV-114-司促-1957-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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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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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李育誠(兼李順得之繼承人) 李宜庭(即李順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育誠、李宜庭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李順得所得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育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參 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債務人李育誠、李宜庭應於繼承自 被繼承人李順得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育誠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育誠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於107年09月1 1日邀同案外人李順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113,448元整,並約定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查李順得已於110年06月0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李 育誠為本案之借款人外,尚有李宜庭,並未聲請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詳附件),故李宜庭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順 得(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李順得之債務,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李育誠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83,46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26

CHDV-114-司促-1959-202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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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李春霖 廖盈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參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春霖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廖 盈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 ,合計借款本金175,2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春霖自民國113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2,03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 人廖盈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26

CHDV-114-司促-1951-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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