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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有嬡 黃氏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有嬡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 氏玉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4,09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有嬡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4,09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氏 玉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099元 張有嬡、黃氏玉雲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099元 張有嬡、黃氏玉雲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7

CHDV-114-司促-2584-2025031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鈺惟即羅敬凱 賴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鈺惟即羅敬凱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賴佩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2,34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羅鈺惟即羅敬凱自民國113年11月6日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5,59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 務人賴佩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46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7605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3385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3298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31658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23198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46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7605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3385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3298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31658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23198元 賴佩華、羅鈺惟即羅敬凱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7

CHDV-114-司促-2583-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禹賢 債 務 人 林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禹賢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晉 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55,77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林禹賢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5,10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晉慶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107元 林禹賢、林晉慶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107元 林禹賢、林晉慶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5-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謝愷珊 謝文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愷珊前就讀嘉陽高中及弘光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謝文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0,3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謝愷珊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9,1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謝文郎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89元 謝文郎、謝愷珊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3515元 謝文郎、謝愷珊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89元 謝文郎、謝愷珊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3515元 謝文郎、謝愷珊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7-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思源 蔡子涵即蔡盈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思源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 子涵即蔡盈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3,7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蔡思源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8,8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蔡子 涵即蔡盈潔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68元 蔡子涵即蔡盈潔、蔡思源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5565元 蔡子涵即蔡盈潔、蔡思源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68元 蔡子涵即蔡盈潔、蔡思源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5565元 蔡子涵即蔡盈潔、蔡思源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6-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子維 王顯銘 翁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子維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顯銘、翁婉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0,610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 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王子維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40,20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王顯銘、翁婉菁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 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607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901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3157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2714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2285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607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901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3157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2714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2285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75-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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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宜婕 張尚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零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宜婕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 尚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375,02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宜婕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75,0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 尚靖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382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277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277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7456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74666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73876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382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277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277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7456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74666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73876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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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涂鳳榆 李佳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鳳榆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 佳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418,3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涂鳳榆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06,17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佳綺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4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255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3561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52771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5019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5019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5287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5287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4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255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3561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52771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5019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5019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5287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5287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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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德恩 債 務 人 劉菊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德恩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菊 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62,47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王德恩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5,4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劉菊花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89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2572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2572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89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2572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2572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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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泓旻 潘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零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泓旻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潘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343,1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潘泓旻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05,07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潘圍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489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3137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888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4773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4018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4820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3692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 3289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9 新臺幣 2040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489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3137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2888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4773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4018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 4820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 3692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 3289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9 新臺幣 2040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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