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世珍

共找到 3 筆結果(第 1-3 筆)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世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2-23

TPDV-113-司促-17640-2024122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3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張世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貳佰肆拾 參元,及其中玖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PCDV-113-司促-34532-202412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世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世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止累計17,997元正未給 付,其中16,859元為消費款;638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59元 張世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30

PCDV-113-司促-31167-2024103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