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8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張傳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5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TNEV-114-南小補-86-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