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黃文銓
被 告 李純綺
張合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下稱司促卷)
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
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
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司促卷第7頁)
,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12日(見
司促卷第5頁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萬740元(計算式參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8萬元) 1 利息 78萬元 110年12月9日 114年1月12日 (3+35/365) 5% 12萬739.73元 小計 12萬739.73元 合計 90萬740元
TCDV-114-補-658-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