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哲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哲騰於民國112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
月04日止累計753,740元正未給付,其中732,777元為本金;
20,563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2777元 張哲騰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29251-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