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坤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2,064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
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8月
11日向債權人借款1,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2,0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SLDV-113-司促-12479-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