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張淑紅
鄭景燿
鄭惠真
鄭明綺
鄭明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
被 告 劉佑碩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4萬4322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9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CHDV-113-補-714-20241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