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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59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張瑞澤 李安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7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7,456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74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247,45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11

SLDV-113-司票-32594-20250211-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瑞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287元 張瑞澤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6

ULDV-113-司促-8488-20241216-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瑞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575元,及其中36 ,047元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0

ULDV-113-司促-8373-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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