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27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劉升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代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保險公司所在
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TCDV-114-司執-14279-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