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林香苓
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
徐千羽
原告與被告詹清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訴
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SJEV-114-重補-184-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