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筱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筱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筱如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訴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迭經本院
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
109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74745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TPHM-113-聲保-1010-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