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徐達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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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入出境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300號 抗 告 人 徐達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入出境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9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98條之4規定 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並應繳納裁判費,且應依同法第49條 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 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蔡 如 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2025-01-16

TPAA-113-抗-300-20250116-1

最高行政法院

新型專利申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140號 抗 告 人 劉娟 徐達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 第5號行政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 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 起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應依同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 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 日以裁定命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17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18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3年10月8日送達,有 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 院答詢表可按,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抗告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2024-11-27

TPAA-113-抗-140-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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