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955
、26526、2652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德平犯附表所示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陳德平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
施行詐術(各次犯行施行詐術之時間、方式,詳見附表「詐
欺實行時間及方式」欄所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
匯款至陳德平指定之金融帳戶(其等匯款之帳戶、時間及金
額,詳見附表「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欄所示),而以此
方式詐得財物。
二、本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德平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判程序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戴嘉夆、陳多利、洪
煒茹、證人即收款帳戶申設人田凱文、蔡千鎔所述相符,並
有交易明細、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之任
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本件被告雖有多次向附表編號2告訴人陳多利實行詐術使其轉
帳之犯行,然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單一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㈢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並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
一再詐取他人財物,致各該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破壞
商業交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暨審酌其犯後坦承不諱之犯
後態度、各該次犯行詐得款項之金額;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
序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併斟酌被告所為之犯行,犯罪時間相距非
遠,且其各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手法亦相類,及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其主文所示,以評價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五、沒收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被告各次詐得之款項,而屬被告所有犯
各該次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罪即附表編號1至3之主
文欄中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查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型號:
13)1支,為被告所持用而聯繫告訴人所用,屬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其
餘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型號:11 Pro)1支、提款卡2
張、信用卡1張、自然人憑證1張、月租型門號申請書2紙,
並無相關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 主 文 1 戴嘉夆 陳德平於112年6月4日上午8時41分許前某時,登入公眾得以瀏覽之臉書,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意出售門票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嗣戴嘉夆於同日上午8時41分許瀏覽上開訊息,進而與陳德平聯繫購買門票事宜,致戴嘉夆陷於錯誤,而依陳德平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4日上午8時41分許、7,675元 陳德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型號:13)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多利 陳德平於112年5月14日某時,登入公眾得以瀏覽之臉書,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意出售門票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嗣陳多利於同日晚上6時22分許瀏覽上開訊息,進而與陳德平聯繫購買門票事宜,致陳多利陷於錯誤,而依陳德平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晚上6時22分許、6,180元;同年月20日凌晨0時4分許、6,180元 陳德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型號:13)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洪煒茹 陳德平於112年5月6日某時,登入公眾得以瀏覽之DCARD,在DCARD刊登有意出售門票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嗣洪煒茹於同日下午2時45分許瀏覽上開訊息,進而與陳德平聯繫購買門票事宜,致洪煒茹陷於錯誤,而依陳德平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6日下午2時45分許、5,880元 陳德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型號:13)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SDM-113-審訴-405-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