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新台幣68,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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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KAHA KITTISAK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 新台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8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6

SCDV-114-司票-525-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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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KHAMWANGNGAO SAKUN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 新台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10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5

SCDV-114-司票-527-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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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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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BUNPRAKOP SUWIT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 新台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8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5

SCDV-114-司票-517-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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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SAPSOMBAT SURIYA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 新台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5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1

SCDV-114-司票-481-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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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MOOLPIM THIRAPHONGS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簽發,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68,280元,到期日113年12月5日,詎於到 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票-821-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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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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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KAEWKHONTRONG THANACHAD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 之新台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 113年11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0

SCDV-114-司票-44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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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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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PIACHE WATTANA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 新台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9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0

SCDV-114-司票-52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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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PAKDEEYOTHA NARIN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 新台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8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0

SCDV-114-司票-51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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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KAEWVISET TEERAYUT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簽發,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68,280元,到期日114年2月10日,詎於到期 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票-80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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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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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MAKOKKHAM CHAYAPHON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 新台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8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9

SCDV-114-司票-451-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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