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羅健銘
被 告 徐永豊
黃貴香即新科汽車保養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2月2
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374頁至第376頁);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04頁至第405頁),是揆諸前揭規定,
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