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告 旭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旭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9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TPEV-114-北補-165-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