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勝凱律師
郭一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進益
劉政勳
被 上訴 人 惠陽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純
訴訟代理人 曾令權
劉文寬
江承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六行關於「119萬2872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119萬278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TPHV-107-重上-12-20250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