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曾媏玉
代 理 人 陳穎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榮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CTDV-114-補-251-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