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明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明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明堯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入監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CYDM-113-聲保-85-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