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芷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曾芷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11月27日止累計72,104元正未給付,其中68,386元
為消費款;2,51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386元 曾芷彤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PCDV-114-司促-163-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