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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曾鴻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8

TNDV-114-司促-5572-20250328-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467號 原 告 強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鈞 被 告 許良溢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許良溢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337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未載請求金額(即被告 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究竟為新臺幣多寡?),欠缺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本件起訴之程 式即有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陳報狀說明 請求之明確金額為何,另寄送繕本乙份到院,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2024-10-09

CLEV-113-壢小-1467-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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