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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丁學宇兼丁玉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學宇(兼丁玉麟之繼承人)前就讀朝陽科技 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丁玉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265,945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 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丁學宇(兼丁玉麟之繼承人)自113年12月4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31,578元及應計之 利息、違約金。另連帶保證人丁玉麟於民國105年6月 20日死亡,查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無丁玉麟相關繼 承資訊,第一順位繼承人僅丁學宇一人,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58-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又瑄 陳彥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又瑄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 陳彥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9,49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又瑄自11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82,068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彥橙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60-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沛緹 王宥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沛緹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 務人王宥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5,74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王沛緹自11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09,28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王 宥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59-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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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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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芷暄 周保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芷暄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周 保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0,998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周芷暄自11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24,11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周保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21

CHDV-114-司促-2877-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凱凡 蔡樵緯 謝華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蔡凱凡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 債務人蔡樵緯、謝華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0,898元整,並約 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蔡凱凡自113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151,461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 蔡樵緯、謝華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22-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梁紹畇 債 務 人 梁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梁紹畇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梁金隆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199,64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借款人梁紹畇自113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54,40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梁金隆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212-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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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子敬 陳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借款人陳子敬前就讀朝陽 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德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364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借款人陳子敬自113 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50,584元及應計 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德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213-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琳喬 林韋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借款人王琳喬前就讀朝 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韋彤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4,548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借款人王琳喬自113 年11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63,411元及應計 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林韋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211-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妤嬛 陳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借款人林妤嬛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玉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264,52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 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借款人林妤嬛自113年11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200,018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玉蘭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6-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峻瑋 張同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張峻瑋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張同聖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224,755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 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借款人張峻瑋自113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165,34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張同聖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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