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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朱光祥 朱志勝 簡秋央 吳佩珊 相 對 人 陳振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4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112年5月3日之金錢消費借貸, 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朱光 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 比例:6分之2),債務清償日期:112年8月2日,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12年5月3日向聲請人簡秋央借款2,000,000元 、同日向聲請人吳佩珊借款2,000,000元、同日向聲請人朱 志勝借款1,000,000元、同日向聲請人朱志祥借款1,000,000 元,借款期間均自112年5月3日起至112年8月2日止,詎屆約 定清償期112年8月2日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借據4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而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 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 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准許。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 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 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 分區 面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夢裡 1063 (空白) 1036 1/4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2 高雄 鳥松 夢裡 1064  (空白) 1581 1/28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3 高雄 鳥松 育英 630  (空白) 380.64 1/4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4 高雄 鳥松 育英 632  (空白) 185.62 1/4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5 高雄 鳥松 育英 640  (空白) 27.17 1/4 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6 高雄 鳥松 育英 666  (空白)   513 54/4000 備註:備註:聲請人朱光祥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朱志勝債權額比例:6分之1    聲請人簡秋央債權額比例:6分之2    聲請人吳佩珊債權額比例:6分之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1

CTDV-113-司拍-197-2025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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