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先位原告 新竹一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元
備位原告 林威至
任施惠
任翔暉
任致成
王慧珍
靳莉
呂瀛珠
陳家妤
汪欣
孫卉
林郁祥
陳敏娥
黃劭穎
蔡鈺芃
陳伊慈
黃琮芸
林先中
簡銘進
周湘諭
許朝榮
黃賢修
廖國彰
黃雅君
曾祥峻
伍惠陵
金素萍
徐光宏
曾崢
康娟
黃安邦
王傑智
黃達鈞
黃忠義
江天健
王騰儀
褚淑慧
劉文琦
王惠子
彭永州
彭立民
辜慧玲
黃鈺婷
周怡汝
余振華
余中涵
羅玉珍
陳銹鎂
張培炫
余振華
莊嚴
高立
蘇文才
蔡及銘
陳幸保
陳汝芸
陳汝芩
李詩如
鄭宇翔
劉治麟
鍾菀琳
劉淑芬
王依婷
林育菁
潘孟文
汪德美
郭鴻毅
陳華生
黃毓基
廖育德
唐迎華
黃偉裕
余中涵
謝文元
言瑋
陳秋香
李俊雨
劉月春
李佳靜
魏天助
邱瑞月
張峯銘
宋棋舜
林育賢
白佩玉
林巧倩
張澤恩
黃家睿
林志修
黃慧娟
白旻樺
吳柏輝
許麗芳
朱慶芳
謝志昌
黃立羣
黃慧菁
洪紹祐
黃京雄
蔡慧婷
毛麗貞
呂怡瑱
張竣翔
李庭夏
鄭良儀
鄭力恒
林沛靜
馮文盈
莊惠嵐
徐志安
葉建勲
卓德忠
張勝傑
李芳甄
曹志豪
陳佳慧
吳碧霞
曾詩棠
方秋娟
曾增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參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
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