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奇榮

共找到 3 筆結果(第 1-3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鶴軍即李立翔 李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鶴軍即李立翔前就 讀宜寧高中、新民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李奇榮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227,700元整,並 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 務人於113年5月6日辦理「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 ,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 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李鶴軍即李立翔自民國113年7月 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3,571元整及如請 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李奇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影本。3.增補約據影 本。4.申請緩繳本金-自付利息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3

TCDV-114-司促-2245-20250123-1

虎小
虎尾簡易庭

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被 告 李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13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2025-01-10

HUEV-113-虎小-244-2025011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王國斌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奇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1-03

SLDV-113-補-1321-202501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