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李郅峻
被 告 陳韋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0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郅峻對被告陳韋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TYDM-113-審交附民-396-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