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李黃順足
被 告 綺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綺琳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綺誠不動產仲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910元,應繳裁判費1
,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KSEV-114-雄補-236-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