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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債 權 人 初米好食雲端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永益 債 務 人 軒饌廚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陸仟玖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06

PCDV-114-司促-2371-20250306-2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仁文 所厚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610,000 元,利息約定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到期日113年12月4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 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1-16

TPDV-114-司票-1606-20250116-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林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060元 112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2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04

TTDV-113-司促-4621-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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