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千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劍山、林惠清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①3,493,806元、②4,000,000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則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4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為
30,327元(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與上開本金合計共7,524,
1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24,1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75,5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4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493,806元 113年9月14日 113年11月14日 2.72% 16,142元 2 違約金 3,493,806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1月14日 0.272% 807元 3 利息 4,000,000元 113年10月7日 113年11月14日 3.075% 13,142元 4 違約金 4,000,000元 113年11月8日 113年11月14日 0.3075% 236元 小計 30,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