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壹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98號),提
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TPHM-113-上訴-6741-20241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