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安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2,351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5750-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