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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竣傑 相 對 人 蘇澤峰 林子淨即林宴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蘇澤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082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林子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98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193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蘇澤峰負擔 百分之65、被告林子淨負擔百分之35。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 6,280元(含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 可參。故相對人蘇澤峰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4,082元(計算 式:6,280元*65%=4,082元),相對人林子淨應給付聲請人訴 訟費用2,198元(計算式:6,280元*25%=2,198元)並應依上揭 規定,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4-10-29

CYDV-113-司聲-44-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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