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林張金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貴金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
114年1月15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2萬025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13
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
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
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KSHV-112-上-159-2025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