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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交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交簡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思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56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林思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思嬅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⑴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素行紀錄,本次為第二犯,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⑵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且影響 公共安全,卻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犯罪,駕 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更因酒駕而不甚自摔,所幸未致他人 受傷,查獲時經警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2毫克, 遠高於論罪標準值;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⑷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月收 入新臺幣2萬5,000元、未婚、沒有人需要其扶養等一切量刑 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賴政安、洪文心提起公訴,檢察官 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560號   被   告 林思嬅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思嬅於113年9月20日2時許至3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八德 路之「123 KTV」卡拉OK店飲用啤酒後,竟基於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3時許至5時許間不 詳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5時許,行經南投縣○○鎮○○巷00號前時,不慎自摔倒地。 嗣林思嬅經送埔里基督教醫院,員警據報前往上開醫院,於 同日5時57分許對林思嬅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思嬅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含酒精濃度檢測單)、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 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公路監理電子 閘門系統-查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賴政安                    洪文心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秀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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