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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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政德 被 告 石馥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PCDM-114-簡附民-5-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馥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8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馥菁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黃金拾伍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石馥菁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按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又刑法第20條所謂瘖啞人, 自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言,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 適用本件(見司法院院字第1700號解釋)。查被告之身心障 礙類別為第3類,有其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 參,惟第3類係指「涉及聲音語言與構造及其功能」,尚不 包含聽覺機能障礙,有新制與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 表1份可證,是被告不符合刑法第20條定義之瘖啞人,自無 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告訴人林 政德交付其保管之黃金據為己有,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 財產安全,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 紀錄表)、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被告所侵占之犯罪所得黃金15兩,已經被告以新臺幣(下同 )8萬元典當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明確,惟告訴人於警 詢時證稱:被告侵占之黃金15兩價值為30萬元等語,是本案 變賣所得之價額與告訴人所指稱之價值有相當之差距,且與 黃金客觀上的市場行情顯然有別,要難逕以變價所得作為被 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仍應以沒收被告所竊得之原物為宜,是 被告侵占之黃金15兩,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8908號   被   告 石馥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馥菁係林政德之繼母,緣林政德因繼承取得黃金15兩(下 稱本案黃金),於民國108年4月26日,在新北市○○區○○街00 0號4樓,將本案黃金交予石馥菁保管,詎石馥菁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本案黃金侵占入己,於 不詳時間,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典當本案黃金,並將所 得款項花用殆盡。 二、案經林政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馥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政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郵 局存證信函影本乙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至被告典 當本案黃金所取得之8萬元,核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或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

2025-03-31

PCDM-114-簡-11-20250331-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淑婷 林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7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05,440元,及自民國113年1 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700,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405,4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0

SLDV-114-司票-1329-2025032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牧納匠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被 告 劉錦鐘即劉錦鐘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萬1,574元( 計算式:5,468,994+2,492,580=7,961,574),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萬4,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2025-03-19

PCDV-114-補-549-20250319-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林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7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8

KLDV-114-司促-1388-20250318-1

審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章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7 58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章心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 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組織」後補 充「(羅章心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如後 述)」之記載、第6行「成員」後補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之記載、第9行「之人」後補充為「均陷於錯 誤,而」、第12、13行「90萬3,145元」更正為「85萬3,145 元」、附表一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羅 章心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⒈查被告羅章心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業於民國11 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 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 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 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  ⒉又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年6月14日、113年 7月31日修正公布,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 效:  ⑴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有關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 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之刑。」另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 修正前之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亦即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就洗錢罪、 自白減刑之規定均有變更,參酌前揭所述,應就修正前後之 罪刑相關規定予以比較適用。  ⑵被告本案所犯洗錢罪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 (下同)1億元,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全部洗錢犯 行。依其行為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洗錢罪之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未逾特定 犯罪即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無修正前該法第14條第 3項有關宣告刑範圍限制規定之適用),且符合112年6月14 日修正前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之 減刑規定,則其科刑上限為有期徒刑6年11月。依中間時法 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洗錢 罪之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且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 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減刑規定,科刑上限亦為有期徒刑6 年11月。依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規定,洗錢罪之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其雖於 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然未繳交本案洗錢犯行 全部所得財物,無修正後該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科刑上限仍為有期徒刑5年。經比較之結果,以裁判時法 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  ㈡罪名:   核被告羅章心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    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另案被告李庭安、「東」、「泰迪」、 「二十九三十」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   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雖因遭詐騙而單次或多次匯 款,再經被告羅章心先後多次提領後,交與另案被告李庭安 轉交與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惟提款時、地密接,分別侵 害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 足。被告羅章心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即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被告羅章心就上開1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㈤不適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 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規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故於上開條例生效施行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前段 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 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本件被告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已如前述,然未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是就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自無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⒉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洗 錢犯行均自白不諱,然未繳交本案洗錢犯行全部所得財物, 自亦無量刑時併予審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 規定之問題。  ㈥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 取金錢,因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 進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所為應予非 難;然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參與犯罪之分工程度 、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所示之刑。  ㈦不予定執行刑:   查被告於本案雖有數罪併罰之情形,然觀法院前案紀錄表, 可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仍有案件在審判或待定應執行刑中 ,是其上開所犯各罪,於本判決確定後,尚可與他案罪刑定 執行刑,爰不予定執行刑,留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官 ,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參與本件犯行,可獲得提領金 額3%之報酬,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其合計 共提領85萬3,145元,故其所獲得2萬5,594元之犯罪所得(計 算式:85萬3,145元×3%=2萬5,594元,小數點後不計),均未 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 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 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 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本案被告洗錢犯行所隱匿之 財物,固屬洗錢之財物,然被告僅係短暫持有該等財物,隨 即已將該等財物交付移轉予他人,本身並未保有該等財物,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財物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衡諸 沒收並非作為處罰犯罪行為人之手段,如對被告宣告沒收本 案洗錢之財物,實有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章心於112年3月間某日起,加入「東 」、「泰迪」、「二十九三十」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 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 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 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首次」犯 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 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 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 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㈢查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525號判決(下稱前案)確定,此有前案判決列印 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經核被告於本案與前案 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均為112年3月間,且兩案共犯均有「東 」、「泰迪」、「二十九三十」之人,本案亦無證據可證被 告係參與不同之詐騙集團,堪認被告於兩案所參與者係同一 犯罪組織,是被告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犯行,既曾經判決確 定,揆諸上開說明,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此部 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被告經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罪名及科刑 1 林安妮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日13時44分 9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甲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3月2日13時45分 4萬9,981元 112年3月2日13時48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乙帳戶) 112年3月2日14時3分 4萬9,983元 2 任怡儒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日14時16分 4萬9,987元 郵局乙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陳月丹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3日14時26分 4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黃昭文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3日14時32分 4萬9,982元 合庫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羅宇伶 (未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6日16時59分 1萬7,981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楊証凱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6日17時4分 4萬9,981元 土銀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16日17時6分 4萬9,987元 7 王宥涵 (有提告) 假銀行客服佯稱簽署蝦皮金流,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8日16時9分 4萬9,981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甲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18日16時11分 1萬6,985元 8 黃永慶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8日16時11分 2萬9,985元 永豐甲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林政德 (未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8日16時12分 2萬3,012元 永豐甲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黃筑煖 (有提告) 假銀行客服佯稱賣場需開通金流服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0日19時23分 4萬9,985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乙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20日19時26分 4萬9,985元 11 林玟君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0日20時1分 2萬0,116元 永豐乙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李宜萱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6日17時26分 4萬9,985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26日17時28分 1萬5,003元 13 朱祐萱 (未提告) 假網購客服佯稱解除會員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6日17時34分 2萬9,987元 富邦帳戶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7758號   被   告 羅章心 (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章心、李庭安(由警另案偵辦)於民國112年3月間某日起 ,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東」、「泰迪」、「二十九 三十」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羅章心擔任 取款車手,李庭安擔任取款及收水車手。羅章心、李庭安及 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一所示之 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 一所示之帳戶內,待款項匯入後,羅章心再依集團成員指示 持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 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將所提領之新臺幣(下同)90萬3,1 45元轉交予李庭安,李庭安再轉交予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羅 章心另從中收取提領金額百分之3之報酬,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提告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章心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就所涉上開犯行坦承不諱。 2 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3 附表一所示之人所提供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4 監視器ATM提領畫面24張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之事實。 5 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 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 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 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 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 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 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 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新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加 重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 嫌。被告與李庭安、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 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而刑法 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 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 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就所犯各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 各別,被害人不同,請分論併罰。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林安妮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日13時44分 9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甲帳戶) 112年3月2日13時45分 4萬9,981元 112年3月2日13時48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乙帳戶) 112年3月2日14時3分 4萬9,983元 2 任怡儒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日14時16分 4萬9,987元 郵局乙帳戶 3 陳月丹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3日14時26分 4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 4 黃昭文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3日14時32分 4萬9,982元 合庫帳戶 5 羅宇伶 (未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6日16時59分 1萬7,981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 6 楊証凱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6日17時4分 4萬9,981元 土銀帳戶 112年3月16日17時6分 4萬9,987元 7 王宥涵 (有提告) 假銀行客服佯稱簽署蝦皮金流,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8日16時9分 4萬9,981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甲帳戶) 112年3月18日16時11分 1萬6,985元 8 黃永慶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8日16時11分 2萬9,985元 永豐甲帳戶 9 林政德 (未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18日16時12分 2萬3,012元 永豐甲帳戶 10 黃筑煖 (有提告) 假銀行客服佯稱賣場需開通金流服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0日19時23分 4萬9,985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乙帳戶) 112年3月20日19時26分 4萬9,985元 11 林玟君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0日20時1分 2萬0,116元 永豐乙帳戶 12 李宜萱 (有提告) 假買家網購佯稱賣場需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6日17時26分 4萬9,985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 112年3月26日17時28分 1萬5,003元 13 朱祐萱 (未提告) 假網購客服佯稱解除會員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 112年3月26日17時34分 2萬9,987元 富邦帳戶 附表二: 編號 領款時間 領款地點 提領帳戶 領款金額 (新臺幣)(含手續費) 1 112年3月2日13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樹林分行) 郵局甲帳戶 2萬0,005元 2 112年3月2日13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樹林分行) 郵局甲帳戶 2萬0,005元 3 112年3月2日13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樹林分行) 郵局甲帳戶 2萬0,005元 4 112年3月2日14時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樹林育英街郵局) 郵局甲帳戶 3萬元 5 112年3月2日14時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樹林育英街郵局) 郵局甲帳戶 6萬元 6 112年3月2日14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企銀樹林分行) 郵局乙帳戶 2萬0,005元 7 112年3月2日14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企銀樹林分行) 郵局乙帳戶 2萬0,005元 8 112年3月2日14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樹林復興店) 郵局乙帳戶 2萬0,005元 9 112年3月2日14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樹林復興店) 郵局乙帳戶 2萬0,005元 10 112年3月2日14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OK超商樹林文化店) 郵局乙帳戶 2萬0,005元 11 112年3月2日14時39分11秒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樹林復興農會) 郵局乙帳戶 2萬0,005元 12 112年3月2日14時39分48秒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樹林復興農會) 郵局乙帳戶 2萬0,005元 13 112年3月2日14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綺華門市) 郵局乙帳戶 1萬0,005元 14 112年3月3日14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登福門市) 合庫帳戶 2萬0,005元 15 112年3月3日14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登福門市) 合庫帳戶 2萬0,005元 16 112年3月3日14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登楊門市) 合庫帳戶 1萬0,005元 17 112年3月3日14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登科門市) 合庫帳戶 2萬0,005元 18 112年3月3日14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登科門市) 合庫帳戶 2萬0,005元 19 112年3月3日14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 (五股登林路郵局) 合庫帳戶 1萬0,005元 20 112年3月16日17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元大銀行上新莊分行) 土銀帳戶 1萬8,005元 21 112年3月16日17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錦興門市) 土銀帳戶 2萬0,005元 22 112年3月16日17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莊思源路郵局) 土銀帳戶 2萬0,005元 23 112年3月16日17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土地銀行新莊分行) 土銀帳戶 6萬元 24 112年3月18日16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新莊分行) 永豐甲帳戶 2萬0,005元 25 112年3月18日16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新莊分行) 永豐甲帳戶 2萬0,005元 26 112年3月18日16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彰化銀行思源分行) 永豐甲帳戶 2萬0,005元 27 112年3月18日16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彰化銀行思源分行) 永豐甲帳戶 2萬0,005元 28 112年3月18日16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萊爾富超商新莊幸運店) 永豐甲帳戶 2萬0,005元 29 112年3月18日16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萊爾富超商新莊幸運店) 永豐甲帳戶 2萬0,005元 30 112年3月20日19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超商長坤門市) 永豐乙帳戶 2萬0,005元 31 112年3月20日19時36分11秒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永豐銀行林口忠孝分行) 永豐乙帳戶 3萬元 32 112年3月20日19時36分40秒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永豐銀行林口忠孝分行) 永豐乙帳戶 3萬元 33 112年3月20日19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香賓門市) 永豐乙帳戶 2萬0,005元 34 112年3月20日20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淡水一信林口分社) 永豐乙帳戶 2萬0,005元 35 112年3月26日17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富邦銀行林口分行) 富邦帳戶 5萬元 36 112年3月26日17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富邦銀行林口分行) 富邦帳戶 4萬5,000元

2025-03-14

PCDM-113-審金訴-418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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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政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8,7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1

PCDV-114-司促-6257-2025031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縈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林政德 張慈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永字律師 被 告 卓大鈞 陳勳賢 董雅芳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沛聲律師 呂俊杰律師 吳芊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7865號、第58554號、113年度偵字第5150號),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郭佳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一百三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林政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一百三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三、張慈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一百三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伍萬元。 四、卓大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一百三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萬元。 五、陳勳賢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一百三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萬元。 六、董雅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一百三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郭佳縈等於本院 行準備、協商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6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6人 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 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   磐石國際移民有限公司、雅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灣訊息 股份有限公司非本案被告,倘檢察機關認其等另涉逃漏稅捐 等行為,請依法處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025-02-27

TCDM-113-訴-737-20250227-1

金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曜 周厚宇 王志愷 上 一 人 侯傑中律師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方冠智 杜劭倫 童薰溥 楊弘鈞 陳緒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9 9號、第6587號、第6702號、第6871號、第6973號、109年度少連 偵字第104號、第10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第7273號、第7286號 、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第693號、第928號、第1434號 、第1678號、第2019號、第357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844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9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6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第151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20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天○○、子○○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己○○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戊○○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一日。 癸○○、J○○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O○○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F○○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天○○、子○○、己○○、戊○○其餘被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 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天○○曾有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之詐欺前科,而有出售金融帳戶 及門號之管道;緣P○○因債務問題及缺錢花用,經天○○提議 可申辦金融機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以牟利,P○○為獲 取報酬支應生活所需,乃同意天○○之建議;天○○、子○○、己 ○○、戊○○等人,明知犯罪集團收購或承租金融機構帳戶供收 取不法所得並逃避追緝之用之訊息,並知悉如將金融機構帳 戶提供他人使用,將使該帳戶成為不法集團作為收受犯罪所 得之用,而犯罪者取得他人存簿或提款卡(含密碼)之目的 ,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藉此掩飾犯罪所 得之真正去向,避免檢警循線追緝;並均明知將行動電話門 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與其他犯罪之聯 絡工具,竟仍一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掩飾詐欺所得本質、 去向而洗錢之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許,天○○請託子○○、戊   ○○偕同P○○至位於基隆仁愛區愛三路130 號之基隆愛三   路郵局,辦理掛失及補發P○○前於90年8 月22日申辦開戶   之00000000000000帳號存摺及提款卡,再交由天○○收取;㈡ 、108年11月25至27日間,天○○同樣委託子○○、戊○○帶P○○至 基隆市區內之彰化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開立金融帳戶,惟未辦理成功;㈢、天○○、子○○、戊○○夥同 少年賴○誠,先於108年11月22日,帶同P○○至基隆市○○區○○ 路000號之「遠傳」電信門市,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0 000000000門號SIM卡;嗣接續於同年月28日,再申辦000000 0000門號SIM卡後,交由天○○處理;㈣、108年11月25日,己○ ○帶同P○○至基隆市○○區○○路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 稱兆豐銀行)開設金融帳戶,惟未成功開戶,嗣於翌(26) 日下午1時許,天○○再夥同子○○、己○○,一起偕同P○○再至兆 豐銀行開戶,申領得00000000000帳號帳戶之存簿、提款卡 後,交由天○○取走處理;㈤、108年11月29日,天○○委請少年 黃○君帶同P○○至桃園市中壢區某中華電信公司門市,申辦領 得000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29日開通)、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108年11月30日開通)等7支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再由天○ ○取得。嗣天○○取得前開P○○申辦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行動 電話門號SIM卡後,夥同子○○一起至新北市蘆洲區某處,將P ○○上開基隆愛三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及兆豐銀行0000 0000000帳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新臺幣(下同)30,00 0元之代價,賣給綽號「阿宣」(林政德)之成年男子;另 以16,000元之價格,將上開中華電信7支門號賣給鍾彥誠。 嗣輾轉由詐騙集團取得後,以P○○申辦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 行動電話門號,撥打給附表壹之一編號1至5所示之K○○、E○○ 等5人,對其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轉匯如附表 壹之一所示之金額至各該帳戶(詳見附表壹之一)。另取得 P○○所有金融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壹之二「詐騙手 法」欄所示時間及方法,對酉○○施用詐術,致酉○○陷於錯誤 ,依指示將款項轉至P○○上開郵局帳戶(詳見附表壹之二) 。嗣詐騙集團成員再將轉入P○○郵局帳戶內之款項,接續轉 出30,000元、19,950元、49,950元至P○○上開兆豐商銀帳戶 ,並提領一空。   二、癸○○、J○○、O○○、F○○均為具有一般智識及社會歷練之成年 人,且依其等經歷及社會經驗,對現今犯罪猖獗,犯罪集團 收購或承租金融機構帳戶供收取不法所得並逃避追緝之用等 訊息均得知悉,並均知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 使該帳戶成為不法集團作為收受犯罪所得之用,而犯罪者取 得他人存簿或提款卡(含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 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避免 檢警循線追緝,詎癸○○、J○○、O○○、F○○為獲取報酬,竟基 於縱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之工具, 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掩飾詐 欺所得本質、去向而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4月至6月 間某日,癸○○將其所有之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下稱彰化銀 行)0000000000000帳號、J○○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哨船 頭分行(下稱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號、O○○將其所有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000000000000帳號、F○○將 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 00帳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給戊○○,戊○○再交給綽號「 陳亨」之陳韋亨(未據起訴)(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知悉該 詐騙集團組成人員或是否已達3人以上)利用,以牟取利得 。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貳「詐騙手法 」欄所示方法,對辛○○、V○○、I○○、Z○○等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匯款)至附表貳之一(癸○○)、 貳之二(J○○)、貳之三(O○○)、貳之四(F○○)之上開帳 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或提領一空。 三、案經E○○、K○○、甲○○○、乙○○、H○○、酉○○、辛○○、未○○、N○ ○、U○○、黃○○、地○○、辰○○、卯○○、寅○○、宙○○、S○○、巳○ ○、C○○、丙○○、丑○○、壬○○、V○○、M○○、R○○、申○○、T○○、 I○○、Z○○、D○○、Q○○、呂釆緼、X○○、宇○○、W○○、G○○、A○○ 、玄○○、B○○、午○○告訴,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及基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分別報告 、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指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及辯 護人就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均表示 不爭執證據能力(除被告己○○之辯護人主張被告以外之人於 警詢證述無證據能力外),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依法應視為被告同意其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 證據;本院復審酌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 證據之各項證據,取得程序合法,未顯示有何顯不可信、以 不正方法取得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 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均得為 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 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 力。本院所引以下書、物證,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且無不可信之情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本院復審酌非供述證據取得,未有何違法、偽變造等情 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自亦具有證據 能力而得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告天○○、子○○、戊○○於警詢、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自白;上開犯罪事實二,業據被 告戊○○、癸○○、J○○、F○○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判程序自白;此外,並有告訴人K○○、E○○、酉○○等45人警詢 證述,及門號資料、開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附卷可憑(詳參 附表「證據」欄),被告天○○、子○○、戊○○、癸○○、J○○、F ○○等人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己○○就被訴犯罪事實一部分,否認有幫助或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只有負責看管P○○至108年11月25 日,之後被告天○○等人帶P○○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 帳戶等行為,與其無關,伊應不必負責;至於兆豐銀行帳戶 部分,伊僅有在108年11月25日帶P○○去兆豐銀行申辦開戶, 但未辦理成功,後來被告天○○才於翌(26)日再帶楊志去開 戶成功,故伊僅多成立未遂云云(見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 序筆錄、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刑事準備書狀—本院卷㈢第 269頁、第442頁至第443頁、第271頁至第272頁),然查: 1、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帶同P○○申辦行動電話SIM卡及兆豐銀 行帳戶之犯行,業據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供認不諱(見 被告己○○10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 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卷㈠第341頁、第406頁至第408頁),核 與證人P○○警詢指證、共同被告天○○、子○○、戊○○等人供述 情形大致相符,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2、被告雖辯稱僅看顧P○○至108年11月25日,之後發生之事,與 其無關云云,然本件是由被告天○○、子○○、己○○、戊○○4人 與少年賴〇誠、黃〇君一起為之,而其等主要動機、目的,即 是由P○○申辦門號、金融帳戶求售圖利,是P○○自108年11月2 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所為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申辦之 門號,自在其等一貫、包括之犯意範疇內,而應一體負責。 況P○○於108年11月25日以前,已在被告天○○、子○○、戊○○、 己○○等人帶同下,補辦並領得郵局帳戶、申辦領得遠傳門號 SIM卡;被告亦自承曾於108年11月25日,帶同P○○至兆豐銀 行開設帳戶,惟因未辦理成功,始於翌(26)日再由被告天 ○○帶同P○○辦理。是被告亦曾「分擔」一部份犯罪行為。更 何況被告於警詢時供承108年11月26日時,由伊與戊○○、天○ ○「押」P○○至兆豐銀行辦理,是天○○指揮伊與戊○○,伊是陪 同過去的,本次是由伊騎065-KJN號機車載P○○過去(兆豐銀 行)的(見被告10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109年8月20日偵訊 筆錄—同上偵卷㈠第346頁、第408頁);而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及兆豐銀行帳戶,均經詐欺集團用以詐騙附表依所示之被害 人,足證被告己○○亦應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全部犯行負責, 自不待言。  3、被告己○○既參與本件門號、兆豐銀行帳戶之申辦,且在108年 11月25、26日以前,其他共犯已帶同P○○補辦領得郵局帳戶 存摺、提款卡,自亦應就其所為負起全責。被告所辯,並無 理由,不足採認。     (三)訊據被告O○○就被訴犯罪事實二部分,則矢口否認犯行,辯 稱伊是109年4月初失業找工作,乃詢問戊○○,戊○○介紹其比 特幣交易網站,並拉伊入夥,工作內容只要提供帳戶存摺、 提款卡,就有薪水,薪水是抽取每筆交易金額金額的5%至10 %,帳戶存簿、提款卡是交給公司使用;伊雖然曾有懷疑, 但戊○○有給伊準備的資料,有公司行號、統一編號等等,所 以伊才沒有懷疑,也不曉得戊○○將伊之帳戶拿去做詐騙使用 云云(詳見被告109年11月6日偵訊筆錄—109年偵字第4899號 卷㈢第554頁至第555頁、109年11月9日偵訊筆錄—同上偵卷㈣ 第102頁,本院112年11月13日準程序筆錄、113年1月31日審 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75頁、第42頁),然查: 1、被告辯稱應徵工作而提供帳戶,然有關該應徵之工作內容、 公司名稱、坐落地點,均無法舉證證明,是其所述是否屬實 ,已然有疑。   2、被告戊○○坦承有向被告O○○收購金融帳戶,再轉交給上游,並 稱是O○○親自拿到伊住家樓下給伊的,後來上游有給伊將5,0 00元,伊有將5,000元交給O○○等語(詳見戊○○109年11月5日 調查筆錄—同上偵卷㈢第485頁至第486頁、109年8月20日偵訊 筆錄—同上偵卷㈡第226頁、109年11月9日偵訊筆錄—同上偵卷 ㈣第101頁至第102頁),佐以被告戊○○與綽號「陳亨」之陳 韋亨於109年5月19日21時33分之通訊對話內容稱「O○○」賺 了97萬元(同上偵卷㈣第47頁),更足証本件O○○之金融機構 帳戶係供作不法用途。 3、被告為智識及判斷能力正常之人,且亦有足夠之社會經驗, 自不可能相信不知所在之「公司」,所需徵人之「工作」內 容,竟僅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無庸付出任何勞力、代 價,即可輕而易舉獲取「高額」薪資,縱屬至愚之人,當亦 有所「警覺」、「懷疑」,被告竟相信戊○○或該公司,其所 辯荒謬無稽,自無可信之處。 4、按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 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 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 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 多數存款帳戶使用,申辦手續亦極為簡便;而金融存摺亦事 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 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 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 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使用他人提供帳戶,客 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 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 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被告 供述之情,只要提供1個金融帳戶,即可「持續」抽成、領 取為數不少之報酬,被告全然毋庸付出任何勞力、腦力、時 間,即可輕鬆獲取高額報酬,顯與一般社會通念有違;是被 告辯稱不知或無預見戊○○介紹之收購帳戶公司,可能是詐騙 集團一節,不合常理,無從採信。 5、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皆與事理有違,足證被告於交付 其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並告知金融卡密碼之時,即有戊○○是欲 提供給詐騙集團之預見,而被告竟仍不以為意,為貪圖無須 任何付出,僅提供自己無存款、無用途之帳戶資料,即可不 勞而獲、輕鬆獲取高價「報酬」、「薪資」之利益,即率爾 交付上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予戊○○任意使用,顯然對於該帳 戶將作為不法使用,有預見可能,是雖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O○○知悉該詐欺正犯將如何犯罪,而無法於本件 認定被告有與該詐欺正犯實施詐欺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惟 被告既對金融帳戶如遭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財產犯罪 有所認知,甚且容任使用,被告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 不確定犯罪故意甚明。是被告O○○部分之犯行,事證已明,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同種 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 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至 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 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宣 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 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茲比較如下: 1、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 1條,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 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 2、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 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 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 、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3、關於洗錢行為之處罰,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 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涉及法定刑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 之對象。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 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之刑。」該項規定係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 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 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 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三條第六項增訂第三項規定,定 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 。」是該項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 刑規範。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 特定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者為例, 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 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 ,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 範圍限制之規定,自亦應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 範圍。 4、關於洗錢行為之自白減刑,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嗣洗錢防制法於112 年6月14日修正,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同條項(第1 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又洗錢防制法於11 3年7月31日修正全文,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開規定移列 至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下稱現行法);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 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 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 5、綜合比較結果: ⑴、就洗錢犯行部分,被告等人所為,無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規定或修正後第2條第1款規定,均該當洗錢行為 。 ⑵、就法定刑部分:如以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 罪為例(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案法定最高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最低法定本刑為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 金;又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結果,法定刑為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 法之法定刑結果,本以舊法(行為時法)對被告等人較為有 利。 ⑶、就自白減輕事由部分: ①、被告天○○、子○○、戊○○、癸○○、J○○、F○○於偵查、審判時, 坦承犯行;又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 被告各人均供稱未領有犯罪所得,則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洗 錢防制法規定,被告等人均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參以最高 法院29年度總會決議㈠「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如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適用修正前自白減輕規定,量 刑框架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本案前置之特 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詳後述】,最重法定本 刑為5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其宣告刑適用修正後自白減輕規定,量刑框架上下限 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綜其全部之結果比較後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天○○等6人,以適用修 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 減輕之規定,較為有利。 ②、被告己○○雖於警詢、偵訊時坦承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改口 否認犯行,又辯稱並無犯罪所得,則被告己○○符合行為時法 自白減輕之規定,惟不符合中間時法、現行法自白減輕規定 ,參以前述最高法院29年度總會決議意見,如依照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適用行為時法 自白減輕規定,量刑框架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 下(本案前置之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 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 (無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綜其全部之結果比較後,被告 己○○部分,以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 及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之規定,較為有利。  ③、被告O○○不論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均矢口否認犯行,本案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辯稱未取得犯罪所 得,如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 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以本案前置之 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以 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 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綜其全部之結 果比較後,本案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6、經綜合比較、一體適用結果,被告天○○、子○○、戊○○、癸○○ 、J○○、F○○6人,均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為有利;被告己○○、O○○2人,均以行 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較為有利,是被告己○○、O○○2人 ,應適用修正前(107年11月17日)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 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 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 ,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 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 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 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 ,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 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 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 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論 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 ,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 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 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 予以隱匿,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 ,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 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 、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 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 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等人主觀上有替「阿宣」(林政 德)、鍾彥誠、「陳亨」(陳韋亨)所屬詐欺集團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有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而製造金流追查之斷點之行為,揆諸上開 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是被告8人所為,均係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起訴書認被告天○○、子○○、己○○、戊○○等人係成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 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容係誤解特殊洗錢罪與一般洗 錢罪之區別(在於能否證明前置犯罪,而非取得方法是否「 不正」),本應變更法條,惟本件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 法條(見本院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1月31日、 2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76頁、第421頁、第471頁至第 472頁),本院自無庸再予變更。 (三)又檢察官認被告天○○、子○○、己○○就上開犯罪事實一,被告 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本件未查獲「 阿宣」(或林政德)、「阿亨」(或陳韋亨)等人或鍾彥誠 之幕後詐欺集團,已無從證明該詐欺集團組成成員或人數; 又犯罪事實一部分,P○○申辦取得之帳戶資料(含存摺、提 款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等,均交由被告天○○處理,被 告子○○、己○○、戊○○並未直接與「阿宣」、鍾彥誠或詐欺集 團成員接觸,無從證明其等確知詐欺集團人數(甚且「阿宣 」、鍾彥誠、「陳亨」是否亦僅中間仲介、轉手而已,不能 確認其等是否知悉本件詐欺集團有3人以上);而被告天○○ 、戊○○亦僅分別與「阿宣」、鍾彥誠、「陳亨」接洽,本件 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天○○、戊○○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或 有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之行為(詳後述「丙、不另為無 罪諭知部分)。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本院認 被告天○○、子○○、己○○、戊○○等人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普通詐欺罪。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認係構成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容有誤認。惟起訴事實已敘 明,基本社會事實相同,又無礙於被告天○○、子○○、己○○、 戊○○等人防禦權之行使,爰就此部分,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四)又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 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 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 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又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   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 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 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被告天○○、子○○、己○○、戊○○非自行組織詐騙集團,又無證 據證明係「阿宣」、鍾彥誠或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員,被告戊 ○○亦非「陳亨」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天○○、子○○、己 ○○、戊○○係替P○○出售帳戶、門號牟利,被告戊○○係為共犯 癸○○、J○○、O○○、F○○介紹出售帳戶牟利之管道,是以約定 出售者可抽取匯入款項之一定比例,本件(犯罪事實二)之 共犯癸○○、J○○甚至可自行提領匯入其等帳戶內之款項(「 黑吃黑」),是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與「陳亨」為詐欺集 團共犯,或屬於詐欺集團之「收簿手」,專門向大眾或不特 定人收購、徵求帳戶(後述「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參 見)。檢察官僅以被告天○○、子○○、己○○、戊○○有向P○○一 人收取2家(郵局、兆豐銀行)金融機構帳戶、10個行動電 話門號,分別轉售給「阿宣」、鍾彥誠2人之行為;以被告 戊○○向癸○○、J○○、O○○、F○○4人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轉售給 「陳亨」之行為,即謂被告天○○、子○○、己○○、戊○○為詐欺 集團成員中,專門負責收集人頭帳戶金融卡、存摺及電話之 成員(正犯),尚嫌率斷。是以本件案情觀之,被告天○○、 子○○、己○○、戊○○等人,亦係基於幫助他人(P○○、癸○○、J ○○、O○○、F○○)出售帳戶、門號之意思,從事轉售、轉交金 融帳戶、門號SIM卡等詐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依前揭說明 ,自亦僅構成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五)核被告天○○、子○○、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戊○○、癸 ○○、J○○、F○○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O○○就犯 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六)被告等人係以一幫助行為,使附表壹、貳所示之被害人受騙 (同種競合);及以一提供帳戶或門號行為,同時觸犯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異種競合),均為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被告戊○○所為犯罪事實一、二2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 同、被害人殊異,為數罪,應予以分論併罰。 (七)被告F○○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原 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復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8年8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出監,同年9月23日縮刑 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及110年度 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考量被告F○○構成累犯之前 案,亦為詐欺案件,2罪之罪質、類型相同,被告F○○經刑罰 矯正仍未有所警惕,足見其惡性非輕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如以累犯加重其刑,並不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F○○之犯行,予以加重其 刑。至檢察官認被告天○○、子○○、己○○、戊○○4人就犯罪事 實一部分,係與未滿18歲之少年賴〇誠、黃〇君共犯,應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 刑部分,查該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 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因本院認 被告4人,均僅成立幫助犯(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非與少 年共犯或幫助少年犯罪,幫助犯無「共同幫助」可言,與該 條加重要件不合(且被告子○○、戊○○本件行為時,仍屬未滿 20歲【行為時法係20歲成年】之「未成年人」,亦不合「成 年人」幫助或與少年共犯之要件),是檢察官此部分請求, 容有未恰,併予說明。  (八)被告天○○、子○○、己○○、戊○○、癸○○、J○○、O○○、F○○等8人 ,本院認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罪,均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九)被告天○○、子○○、戊○○、癸○○、J○○、F○○等6人所為,符合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偵審自白規定;被告己○○所 為,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就 其等犯行,均予以減輕其刑。被告F○○同時有加重、減輕事 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予以先加後減。被告7人並均 依刑法第70條規定,予以遞減之。 (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對詐騙犯罪者,提 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門號SIM卡,供他人從 事財產犯罪,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告訴)人 等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等人貪圖報酬, 提供帳戶、門號,使詐騙集團得以大膽放心利用,不怕隨時 遭發現、掛失、凍結,因而敢將鉅額款項,彙整轉入本案帳 戶內,兼以本件被害人甚多、受騙金額甚鉅,是被告等人所 為,不但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且對社會大眾之危害亦屬非 輕,本不應輕縱;兼以被告等人犯後,均無人賠償被害人, 使被害人所受損失,無從獲得彌補,猶應予嚴懲;又被告O○ ○自始至終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不容寬貸。另審 酌除被告O○○外,其餘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己○○於警詢 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參酌其等參與程度、參與時間 、被害人受騙款項金額,被告等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參與角色之重要性,暨其等學識狀況、自陳家境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等人所為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 告戊○○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十一)沒收 1、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存簿,未經扣案,且現不知去向,參以   本案帳戶已通報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詐欺集團成員持以   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司法資源耗   費、開啟無益之調查、執行程序,不予宣告沒收。 2、至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部分,依司法院97年5月6日院台廳刑一 字第0970009760號函釋所揭「我國現各行動電話公司均認為 SIM卡係屬使用者即客戶所有」,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1952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意旨所認「行動 電話服務須以通話晶片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信公司於出租 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晶片卡給消 費者作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 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亦移轉於消費者 ,自不能認該晶片卡仍屬電信公司所有之物」之意旨,上開 由P○○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未扣案),雖原屬P○○所 有,然本院認P○○申辦後,交給被告天○○,天○○隨即將系爭 行動電話SIM 卡以16,000元之代價出售予鍾彥誠,進而遭詐 欺集團作為進行詐騙事宜之物。是上開門號SIM 卡所有權, 已由被告天○○交付並有移轉予鍾彥誠或詐欺集團者所有之意 ,且該門號SIM 卡未據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由收購門號之集 團或購買者使用而仍存在;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就上開門號 SIM卡為沒收之諭知。 3、本件被告等人均否認已取得報酬,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有   何被告已獲報酬,目前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取得犯罪所得 ,是此部分亦無從宣告沒收。    4、至扣案手機、印章、存摺,或與本案無直接關連,或非被告   等人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十二)查被告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 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6日起生效。該 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僅因110年12月10日公布 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就參與犯罪組織者, 原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前,令 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 意旨不符而違憲,已失其效力,乃修正刪除業經宣告違憲 之強制工作規定,是本案起訴檢察官聲請對被告天○○、子 ○○、己○○、戊○○4人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部分,容無理由, 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天○○、子○○、己○○、戊○○夥同少年賴○ 誠、黃○君(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裁處)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天○○於108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0巷00號對面「中船聯合里民活動中心 」攔下告訴人P○○,並以電話通知被告子○○、己○○、少年賴○ 誠等人到場,將告訴人圍住不讓其離去,且恫稱車上有雙節 棍、電擊棒等武器,若是不從就等著挨打,致告訴人心生畏 懼,不敢擅自離去,再嚇令告訴人坐上被告子○○之機車,一 同前往基隆市○○區○○路000號「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被 告天○○命己○○打電話通知被告戊○○到「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並要求告訴人拿出之前嗆其老大之賠償金,告訴人表示 沒錢,被告天○○即令告訴人以行動電話與其母親呂寶珠聯繫 並索要金錢,惟呂寶珠聲稱身上沒錢並掛掉行動電話,被告 天○○等人即強押告訴人至基隆市○○區○○路000號「網路遊龍 」網咖店,由被告戊○○及己○○看管,限制告訴人之人身自由 。被告等人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期間內, 先後於:⑴、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許,由被告天○○命被告 子○○、戊○○帶同告訴人至基隆愛三路郵局,辦理掛失及補發 告訴人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⑵、108年11月25至27日期間 ,被告天○○命被告子○○、戊○○帶告訴人至申辦彰化商銀、臺 銀、台新銀行等金融帳戶,惟未辦理成功;⑶、108年11月22 、28日,被告天○○、戊○○、子○○、少年賴○誠帶同告訴人至 基隆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門市,辦理0000000000 等3支門號SIM卡;⑷、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許,被告天○○ 、子○○、己○○帶同告訴人至基隆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辦 理帳戶;⑸、108年11月29日,被告天○○命少年黃○君帶同告 訴人至桃園市中壢之中華電信公司門市辦理0000000000等7 支手機門號SIM卡;直至108年11月30日,被告天○○等人才讓 告訴人離開網咖店。上開由告訴人申辦後取得之帳戶金融卡 、存簿及行動電話SIM卡等物,均交由被告天○○出賣給詐欺 集團。因認被告天○○、子○○、己○○、戊○○4人另涉犯刑法第3 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 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依上開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此部分既為無罪之判決,自無需再就判 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先予敘明。 三、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參。另告訴人之告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 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此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參。被害人 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 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 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 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 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 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 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 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天○○、子○○、己○○、戊○○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起 訴書所載剝奪告訴人P○○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P○○在「網 路遊龍」網咖店內打電動(遊戲),行動並未受到拘束,P○ ○是自願待在「網路遊龍」網咖店內,否則P○○可隨時向網咖 店老闆求救;且P○○也是自願申辦門號及人頭帳戶,因為P○○ 缺錢,而且P○○也有拿到報酬等語(參見被告天○○、子○○、 己○○、戊○○警詢、偵訊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公訴人 認被告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即告訴人P○○警 詢指訴(按:本院遍查全卷,並無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十一 所載之告訴人P○○「偵訊」證述)為唯一論據。然查: (一)審視告訴人即被害人P○○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 之行程,期間除了至基隆市愛三路郵局補辦郵局帳戶存摺、 提款卡,至基隆市內之彰化銀行、台灣銀行、台新銀行、兆 豐銀行,申辦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至基隆市仁二路遠傳 電信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外,尚遠至外縣市(桃園 市中壢區)之中華電信門市,申辦門號SIM卡;告訴人除了 隨同被告天○○等人四處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外,其 餘時間,大多待在「網路遊龍」網咖店把玩遊戲。而上開銀 行、行動電話公司、甚至網咖店,均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平日縱非人潮絡繹不絕,亦絕非渺無人煙,即使上開場 所門可羅雀、人跡不多,至少亦有在店營業之店員;另告訴 人從「網路遊龍」網咖店至各處金融機構(郵局、銀行)、 行動電話公司,大多搭乘被告子○○、己○○駕駛之機車外出, 其途經市區大馬路為公共場所,亦不乏人潮,而告訴人自10 8年11月20日起至30日期間,整整10天,期間有多次外出之 機會,其身所在之處如非公共場所,即為有人潮之公眾得出 入場所,如告訴人有心脫身,擺脫被告等人之控制,並非難 事。再不濟,告訴人在「網路遊龍」網咖店內,待了長達10 天之久,亦應隨時有機會向店內店員、老闆求救,且如告訴 人果遭行動自由限制,店內人員亦無不能察覺之理。然告訴 人竟稱遭被告4人「軟禁」控制行動自由達10天之久,其矛 盾不合常理之處,顯然可見。   (二)觀之告訴人與被告天○○至基隆市○○路00號兆豐商銀申辦金融 帳戶時之銀行監視錄影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見109年度少連 偵字第104號卷㈡第179頁上方彩照、第99頁【偵卷㈠第207頁 、第317頁同】),告訴人在銀行內等候區座椅上玩(滑) 手機,及與被告天○○一起在櫃臺前向行員洽辦帳戶時,神態 自若,神情放鬆、行動自由,絲毫看不出遭人「脅持」、「 強迫」而不得不為之情形。且依監視器畫面觀之,如告訴人 果真遭被告天○○逼迫去申辦帳戶,亦隨時有向行員示警求助 之機會。然告訴人僅是神色自然、態度輕鬆地、在被告天○○ 旁,與行員對談洽詢,而毫無求救、驚慌、惶恐害怕之表情 、態度,足徵告訴人指控遭被告天○○等4人控制自由,而遭 押至銀行、電話公司申辦帳戶、門號一情,與證據及常情不 符,難以採信。 (三)又被告天○○、子○○、己○○、戊○○均一致辯稱告訴人申辦之帳 戶、門號,由被告天○○出賣後,所得報酬有分給告訴人,故 告訴人有取得報酬,並非受逼迫而申辦(見被告4人警詢筆 錄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如告訴人是受強迫而申辦帳戶、 門號,被告天○○何須給付酬勞?再者,被告天○○供稱前述10 天期間內,都是由被告戊○○帶告訴人至戊○○家中盥洗,然後 告訴人自己去基隆市觀海街的「山海觀」社區內之洗衣店洗 衣服,費用由天○○提供給告訴人(詳參天○○109年8月19日調 查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卷㈠第19頁)。再可見告訴人 行動自由未受拘束限制,且如告訴人有心求助、報警,絕非 毫無機會。 (四)本件發生日為108年11月20日至30日期間,告訴人P○○於108 年11月30日即已離開「網路遊龍」網咖店,卻遲至近3個月 後之109年2月18日,始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非告訴人 住處轄區)偵查隊報案(詳見P○○109年2月18日調查筆錄—10 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卷㈡第115頁),有違一般常情;兼以 告訴人亦自陳被告等人向伊索討賠償時,告訴人因無錢給付 ,乃由陳彥廷(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撥打告訴人母 親呂寶珠電話,要求呂寶珠代為墊付,遭呂寶珠以沒錢掛掉 電話(見P○○同前次調查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卷㈡ 第118頁),核與陳彥廷、被告天○○供述情形相符。如告訴 人果真遭被告天○○等人「軟禁」、限制行動自由、強迫申辦 帳戶、門號等,則告訴人母親接到被告等人來電時,亦當驚 慌、恐懼,縱未能籌錢給付,亦當趕緊報警,以救出其子( 告訴人)。然告訴人母親非但未報警,甚且漠然掛掉電話, 絲毫不以為意,再證告訴人指訴情節不合事理、常情,不足 採信。  (五)本件公訴人認被告4人涉有妨害自由之犯行,僅以告訴人警 詢指證(未經檢察官訊問具結作證)為據,然查,告訴人指 訴有不合常理之瑕疵,已如前述;兼以告訴人申辦之帳戶及 門號,均有遭詐欺集團持以作為詐騙工具,及告訴人領有報 酬一情,告訴人本身亦非毫無嫌疑,無法排除告訴人為脫免 、減輕自身刑責而誇大、渲染,依前述說明,告訴人之指訴 既有瑕疵可指,本件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又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天○○、子○○、己○○、戊○○4人有何剝奪 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犯行,就此部分,證據不足,自應為被告 4人無罪之諭知。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天○○、子○○、戊○○、己○○於民國108年9 月間某日,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 組織,負責收集人頭帳戶、人頭電話供詐騙集團使用;戊○○ 另於109年4月前某日,加入「陳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等人所屬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擔任收取存摺、提款卡等工 作,因認被告等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被告戊○○參與2次犯罪組織)等語 。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 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 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 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是詐欺集團之成立,除須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外,尚須非因立即實施犯罪而組成,且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結構性之3人以上團體,始足當之。 三、經查: (一)檢察官雖認被告天○○、子○○、己○○、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 罪嫌,然本件並未查獲被告4 人所參與之犯罪組織為何?有 何成員?無法證明該詐欺集團(組織)之存在或是否有3 人 以上。且如被告等人有參與固定(一定)之詐欺集團,則應 會將收取自P○○之門號SIM 卡及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交 付給所屬詐欺集團,而不會分別將金融帳戶出賣給「阿宣」 (林政德)所屬詐欺集團,門號SIM卡出賣給鍾彥誠(所屬 詐欺集團);如檢察官認被告天○○、子○○、己○○、戊○○4人 已屬「3人」以上,自成一詐欺集團,則又因其4人僅因為友 人關係,係分別受被告天○○之央請,帶同告訴人P○○至郵局 、銀行、行動電話公司申辦帳戶、SIM卡,或陪同告訴人在 「網路遊龍」網咖店內把玩遊戲,且各人經本院認僅幫助P○ ○出售帳戶、門號換取現金(詳前述),並非共同正犯,僅 偶而集結,不具持續性與結構性,自不符合「犯罪組織」之 定義。 (二)至檢察官認被告戊○○除參與前述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外,另 於109年4月前,又參與「阿亨」(陳韋亨)所屬詐騙集團, 然本件檢警亦同未查獲或移送「阿亨」(陳韋亨),或其他 詐騙集團成員,無從證明陳韋亨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或該 「詐騙集團」有何組成成員?犯罪時間為何?且同上述,本 院認被告戊○○亦係成立「幫助犯」,與友人癸○○、J○○、O○○ 、F○○一同以出售金融帳戶牟取利益,未見被告戊○○有何參 與詐欺集團專事收取金融帳戶之事證?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 明「阿亨」(陳韋亨)所屬詐欺集團或其他組織成員之存在 ,自不能以被告戊○○將收取來之癸○○、J○○、O○○、F○○等人 之金融帳戶交給「阿亨」,即推論被告戊○○參與3人以上組 成之詐騙集團。檢警既未破獲108年9月間或109年4月間之詐 欺集團,自不能率以推論被告戊○○參與2個不同之詐騙集團 。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既無法令本院產生被告等人參 與犯罪組織之有罪心證,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 部分,與本院前揭判決有罪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檢察官謝雨青、楊 景舜、吳欣恩、洪國朝、邱健盛、王碧霞、林鳳師、謝肇晶、林 曉霜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依犯罪時間【轉帳匯款】先後) 壹之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P○○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K○○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K○○電話,向K○○偽稱為其姪子「周國鼎」,佯稱因生意需要,需資金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9日下午12時19分許 18萬元 田傳文/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K○○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09頁至第111頁) 十、證人K○○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7號第188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69頁) 十二、田傳文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13頁至第14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二 2 E○○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E○○電話,向E○○偽稱為其友人「秀碧」,佯稱支票到期急需用錢,需匯款15萬元給他,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9日下午12時22分許 15萬元 王鴻海/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E○○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05頁至第107頁) 十、證人E○○提供之存摺內頁及匯款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75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70頁) 十二、王鴻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47-005~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9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一 3 H○○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H○○電話,向H○○偽稱為「湯醫生」,佯稱朋友過世急需用錢,需匯款15萬元給他,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9日下午1時30分許 3萬元 楊志鴻/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H○○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17頁至第119頁) 十、證人H○○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02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72頁) 十二、楊志鴻所有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9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 4 甲○○○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甲○○○電話,向甲○○○偽稱為其姪子,佯稱支票到期急需用錢,需匯款10萬元給他,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1分許 10萬元 鍾靜慧/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甲○○○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1頁至第125頁) 十、證人甲○○○提供通話紀錄及存摺封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80頁至第382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70頁) 十二、鍾靜慧所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77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三 5 乙○○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0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乙○○電話,向乙○○偽稱為其姪子「吳啟村」,佯稱急需用錢,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11日上午10時許 15萬元 曾崇恩/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乙○○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二)第225頁至第229頁) 十、證人乙○○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63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69頁) 十二、曾崇恩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19頁) 十三、劉國章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3頁) 十四、何宣儀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8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四 108年12月11日下午2時24分許 32萬元 108年12月12日下午1時10分許 18萬元 壹之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P○○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酉○○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9日下午6時17分,撥打酉○○電話,偽裝奇摩拍賣客服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須取消,復偽裝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佯稱須確認銀行資料是否無誤,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19日下午7時47分許 4萬9,989元 P○○/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酉○○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01頁至第103頁) 十、P○○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二)第165頁至第16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 108年12月19日下午7時52分許 4萬9,989元 貳之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癸○○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辛○○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0日,在交友軟體「Sweeting」上,以暱稱「陳曉靜」向辛○○佯稱投資理財可以賺錢,並邀辛○○下載「MetaTrader5」,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4時55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辛○○於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3頁至第146頁) 五、證人辛○○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第223頁至第241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20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34分許 4萬8,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26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 3萬3,0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38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許 7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5分許 8,000元 2 戌○○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Pairs愛派族」上,以暱稱「劉小白陳熙雯」,向戌○○佯稱「MetaTrader5」投資平台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8時38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戌○○之證述 (一)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59頁至第162頁) 四、證人戌○○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二)第267頁、第269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28分許 10萬元 3 C○○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林姓網友向C○○佯稱以結婚為前提,為了結婚後購屋需求,需投資賺錢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9時8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C○○之證述 (一)109年9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75頁至第277頁) 四、證人C○○提供之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79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四 4 丙○○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7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蕭芸婷」,向丙○○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9時24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丙○○之證述 (一)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頁(二)第283頁至第287頁) 四、證人丙○○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頁(二)第289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五 109年6月10日下午8時44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40分許 25萬6,000元 5 巳○○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交友軟體上,向巳○○佯稱投資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9時45分許 4萬8,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巳○○之證述 (一)109年6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47頁至第249頁) 四、證人巳○○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51頁至第255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四 三、檢察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誤載巳○○於109年6月9日下午8時38分許,轉匯款3萬2000元至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可參巳○○於109年6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47頁)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39分許 4萬8,000元 6 丑○○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7日,在交友軟體「cheers」上,以暱稱「sense」及「LINE」加入丑○○好友,向其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1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丑○○之證述 (一)109年11月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303頁至第315頁) 四、證人丑○○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第一銀行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317頁、第319頁至第322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六 二、110年度偵字第11916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2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0時9分許 5萬4,400元 7 寅○○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5月4日,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楊淑儀」,向寅○○佯稱有有投資管道可以獲利,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42分許 6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寅○○之證述 (一)109年7月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7頁至第149頁) 四、證人寅○○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247頁至第248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九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二 8 宙○○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7月5日,在交友軟體「Pairs愛派族」上,以暱稱「V」,向宙○○佯稱「MetaTrader5」投資平台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12時34分許 16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宙○○之證述 (一)109年7月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63頁至第168頁) 四、證人宙○○提供之匯款回條聯及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351頁至第355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一 109年6月11日下午12時56分許 50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12時57分許 44萬元 9 N○○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日上午9時,在交友軟體「Pairs」上,以暱稱「小婷」,加N○○為「LINE」好友,並向N○○教授投資理財,轉傳外匯投資網站,致N○○陷於錯誤,依照該投資網站之指示,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4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N○○之證述 (一)109年7月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五、證人N○○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67頁至第72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6分許 1萬4,000元 109年6月15日上午11時57分許 12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S○○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以「LINE」暱稱「李念頴」,向S○○佯稱利用「META TRADE 5」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49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S○○之證述 (一)109年6月2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3頁至第174頁) 四、證人S○○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27頁至第28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二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三  U○○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陳熙雯」,向U○○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48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U○○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U○○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33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四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7分許 11萬8,4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未○○ 詐騙集團不詳年籍成員在交友軟體「派愛族」上,自稱林子怡之好友,將未○○加入「LINE」好友,向未○○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3時47分許 200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未○○之證述 (一)109年7月3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9頁至第153頁) (二)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55頁至第158頁) 五、證人未○○提供之交易紀錄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第39頁至55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 二、111年度偵字第2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6分許 10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亥○○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1日,在網路上刊登投資訊息,亥○○點選上開資訊後,加入「Meta trader5」投資平台,客服人員將亥○○加入「LINE」好友,並向亥○○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4時25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亥○○之證述 (一)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59頁至第62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六、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七 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54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55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6日上午9時11分許 5萬元 貳之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J○○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V○○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2月底,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陳司一」,向V○○介紹「Sentinel-Global」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6分許 3萬2,000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V○○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V○○提供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01頁、第103頁) 六、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七、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一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8分許 3萬2,000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許 5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 1萬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4分許 1萬400元 2 辛○○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0日,在交友軟體「Sweeting」上,以暱稱「陳曉靜」向辛○○佯稱投資理財可以賺錢,並邀辛○○下載「MetaTrader5」,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4時55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辛○○於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3頁至第146頁) 五、證人辛○○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第223頁至第241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20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34分許 4萬8,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26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 3萬3,0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38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許 7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5分許 8,000元 3 N○○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日上午9時,在交友軟體「Pairs」上,以暱稱「小婷」,加N○○為「LINE」好友,向N○○教授投資理財,並轉傳外匯投資網站,致N○○陷於錯誤,依照該投資網站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4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N○○之證述 (一)109年7月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五、證人N○○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67頁至第72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6分許 1萬4,000元 109年6月15日上午11時57分許 12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卯○○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嘉嘉」,加入卯○○好友,復又以「LINE」暱稱「Selina」加卯○○好友,向卯○○佯稱投資「MetaTrader5」平台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10時5分許 1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卯○○之證述 (一)109年6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33頁至第238頁) 四、證人卯○○提供之活存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47頁至第149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八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七 109年6月10日下午10時7分許 10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1時45分許 10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1時48分許 7萬624元 5 U○○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陳熙雯」,向U○○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48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U○○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U○○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33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四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7分許 11萬8,4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未○○ 詐騙集團不詳年籍成員在交友軟體「派愛族」上,自稱林子怡,加未○○為「LINE」好友,向未○○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3時47分許 200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未○○之證述 (一)109年7月3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9頁至第153頁) (二)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55頁至第158頁) 五、證人未○○提供之交易紀錄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第39頁至55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 二、111年度偵字第2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6分許 10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地○○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以「LINE」暱稱「陳熙雯」,向地○○佯稱其對投資理財很有經驗,投資外匯可以獲利,希望地○○加入操作地下外匯賺錢,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4時11分許 3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地○○之證述 (一)109年7月4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13頁至第215頁) (二)109年7月2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23頁至第225頁) 四、證人地○○提供之存摺封面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101頁至第131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六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五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14分許 6萬4,000元 8 辰○○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初,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Cindy」,向辰○○佯稱有投資案,希望辰○○加入投資期貨操作,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2日下午2時57分許 8萬3,296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辰○○之證述 (一)109年6月2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27頁至第232頁) 四、證人辰○○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7286號第15頁至第26頁、第49頁至第59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七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一 9 壬○○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10日前某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倩倩」,向壬○○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6分許 5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壬○○之證述 (一)109年9月2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47頁至第153頁) 四、證人壬○○提供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55頁至第157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八 二、110年度偵字第1434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8分許 4萬6,000元  黃○○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初,在交友網站「PAIRS」上,以暱稱「熙雯」,向黃○○佯稱投資期貨可以賺錢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26分許 28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黃○○之證述 (一)109年7月2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00頁至第211頁) 四、證人黃○○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145頁至第147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五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 Y○○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以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暱稱「林穎」向Y○○介紹投資軟體「MetaTrader5」,並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6日上午6時12分許 3萬2,0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Y○○之之刑事告訴狀(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0號第5頁至第13頁) 四、證人Y○○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0號第5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282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947號併辦意旨書 貳之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O○○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V○○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2月底,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陳司一」,向V○○介紹「Sentinel-Global」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6分許 3萬2,000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V○○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V○○提供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01頁、第103頁) 六、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七、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一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8分許 3萬2,000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許 5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 1萬元 109年6月11日11時4分許 1萬400元 2 I○○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11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向I○○介紹「Meta trader5」、「Star trader PTE LTC」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8日下午1時24分許 64萬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I○○之證述 (一)109年6月14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59頁至第267頁) 四、證人I○○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69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六 二、109年度偵字第33834號併辦意旨書 3 M○○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2月10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安安」,向M○○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9日上午11時45分許 14萬7,453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M○○之證述 (一)10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189頁至第201頁) 四、證人M○○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01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二 二、109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 申○○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23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劉佳音」,向申○○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22日下午6時35分許 2萬9,000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申○○之證述 (一)109年5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39頁至第243頁) 四、證人申○○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47頁至第248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四 二、109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09年5月22日下午6時38分許 1萬3,830元 109年5月25日下午4時20分許 4萬2,828元 5 R○○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3月29日,在交友軟體「OMI」上,以暱稱「吳文輝」,加R○○為好友,復以「LINE」向R○○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24日下午3時47分許 3萬1,612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R○○之證述 (一)109年5月2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179頁至第189頁) 四、證人R○○提供之中國信託、台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191頁至第205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三 二、橋頭地檢110年度軍偵字第69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40分許 10萬元 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42分許 10萬元 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49分許 20萬元 6 T○○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27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珮瑩」,向T○○介紹「Star trader PTE LTC」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3時42分許 4萬3,046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T○○之證述 (一)109年5月2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51頁至第253頁) 四、證人T○○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詐欺集團LINE暱稱珮瑩封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57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五 二、109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貳之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F○○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Z○○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2日以「LINE」暱稱「陳曉希{化妝品店面}」,向Z○○介紹「https://www.gitz888.com」投資平台,點選後即加入「LINE」名稱「國際環球投資」之群組,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 日上午12時36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Z○○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5頁至第341頁) 四、證人Z○○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4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一 二、110年度偵字第92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25 日上午12時38分許 3萬元 2 D○○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7日,在交友軟體「Sweetring」上,向D○○介紹「http://hntxsoft.com」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1時2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D○○之證述 (一)109年7月1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95頁至第421頁) (二)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23頁至第419頁) 四、證人D○○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33頁至第449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六、被告F○○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57頁至第68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二 二、110年度偵字第1678號、第2019號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二 109年6月25日下午1時5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分下午1時8分許 1萬3,000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6時34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6時38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6時40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11分許 3萬元 F○○/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12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14分許 6,000元 3 Q○○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4日下午11時35分許,在交友軟體「OMI」上,以暱稱「李燕玲」加入好友,復透過「LINE」傳送好友資訊,向Q○○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3時43分許 (本院按: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時43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Q○○之證述 (一)109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75頁至第285頁) 四、證人Q○○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87頁至第291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1678號、第2019號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三 109年6月25日下午4時27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5時7分許 1萬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2時44分許 3萬元 4 丁○○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達康Tom楊正楷」,向丁○○介紹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5時23分許 2萬元 F○○/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呂釆緼之證述 (一)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59頁至第363頁) 四、證人呂釆緼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65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四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四 三、111年度偵字第1510號併辦意旨書 5 X○○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8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萱」向X○○介紹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7時4分許 2萬元 F○○/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X○○之證述 (一)109年7月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89頁至第391頁) 四、證人X○○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9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五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五 6 宇○○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3日下午7時,透過撥打宇○○電話號碼,自稱「小李」,在博弈公司上班,向宇○○介紹線上「娛樂城」,佯稱作弊賭博即可以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7時45分許 5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宇○○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49頁至第355頁) 四、證人宇○○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57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六 二、110年度偵字第69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六 109年6月25日下午7時46分許 5萬元 7 W○○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5日於交友軟體「JUSTDATING」,以暱稱「洪子晴」,將W○○加入「LINE」數位理財群組,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12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W○○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5頁至第327頁) 四、證人W○○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1頁至第334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七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15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19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27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30分許 5,000元 8 L○○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5月4日在交友軟體「OMI」上,以暱稱「吳明鴻」,向L○○佯稱在SSKY SEAL天璽投資工作,表示有一個投資案很划算,惟內部員工無法投資,故委請L○○投資,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6日上午12時31分許 1萬4,000元 F○○/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L○○之證述 (一)109年7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47頁至第50頁) (二)109年10月22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145頁至第146頁) 四、證人L○○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89頁至第103ㄧ) 五、被告F○○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57頁至第68頁) 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二 9 G○○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以暱稱「wen gun」,向G○○介紹「MSC1全方位市場投資」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6日下午5時48分許 2萬7,000元 F○○/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G○○之證述 (一)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67頁至第369頁) 四、證人G○○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71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八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八  A○○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FACEBOOK」上,名稱「縱海線の頭哥」的粉絲專業,刊登解決債務及短時間獲利消息,俟A○○加入為「LINE」好友後,向A○○傳送賭博遊戲系統,佯稱投資即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33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A○○之證述 (一)109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93頁至第299頁) 四、證人A○○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0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九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九  午○○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15日,在交友軟體「OMI」,以暱稱「達康Tom洪逸」,向午○○介紹「萬事達」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4時10分許 1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午○○之證述 (一)109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51頁至第462頁) 四、證人午○○提供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記錄(110年度偵字第3572號(三)第63頁至第65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 三、110年度偵字第357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 玄○○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網路上,以暱稱「鄭老師」,向玄○○介紹「EXCHANGE」交易所網路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5時12分許 1萬2,800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玄○○之證述 (一)109年7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75頁至第381頁) 四、證人玄○○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8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一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一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一  庚○○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7日,在「LINE」「百家采票套利團隊」群組,向庚○○佯稱為三方套利團隊,邀請庚○○參加其中的套利活動,然參加費用最低須繳納6萬元 ,庚○○稱沒有那麼多錢,只有15,000元 ,對方表示願意代墊45,000元,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7時42分許 1萬5,000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庚○○之證述 (一)109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05頁至第309頁) 四、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二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二  B○○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中旬,在交友軟體「WeTouch」上,以暱稱「李昊」,佯稱從事商業規劃,邀請B○○投資期貨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8時27分許 5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B○○之證述 (一)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13頁至第322頁) 四、證人B○○提供存摺封面(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13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三

2025-02-21

KLDM-109-金訴-154-2025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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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政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政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三、被告前於民國11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13年度中 交簡字第1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 元確定,於113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 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為證,復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敘明被告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堪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加重量刑事項,已盡主張舉證及說明責任。本院審 酌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相同犯罪 類型之本案犯罪,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及有特別惡性, 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 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易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並危及自身 安全,竟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 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騎 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 告犯後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 於本案犯行前,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案件外,並無因其他 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衡以被告酒後所駕駛之交 通工具及所行駛道路之種類,與酒測值達每公升0.90毫克之 醉態程度,暨其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 卷第2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中之記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云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2號   被   告 林政德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政德前於民國11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113年12月1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4年1月6日20時許 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之 住處內,飲用啤酒2瓶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 退盡,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騎乘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 於酒後騎乘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7)日6時40分許,自 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月7 日6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時,因未依規定 駛入來車道(違規跨越雙黃線)為警攔查,並於同月7日6時52 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始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政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稽,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   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   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   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廖云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芹恩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1-24

TCDM-114-中交簡-89-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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