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零玖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TPEV-114-北補-718-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