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經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經閔於民國113年03月2
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861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