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497號
原 告 林沛澤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世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5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SJEV-113-重小-3497-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