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琮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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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琮哲於民國109年06月2 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1

TCDV-114-司促-2018-202501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琮哲於112年5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 、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 新臺幣49,956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 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九九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07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3年9月1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956元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 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 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 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 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85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956元 林琮哲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5.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4-12-17

TCDV-113-司促-36853-202412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 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2年4月12日核貸信用貸款70萬元整,於當日 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 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 調)加7.54%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 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並約定倘立約 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 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 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 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 數÷3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款)。惟債務人對 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7月12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 ,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 ㈢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再次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03月08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 用貸款3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 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97%計算 之利息。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 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 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 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 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 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帳戶動撥循環 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8條第三款)。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 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7月21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 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 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 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 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 證之責。 ㈤上開二筆欠款,經聲請人通知繳款,債務人仍未依約按期 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 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 未償。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 ,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 、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 資料線上成立契約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帳戶明 細催繳信函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6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512元 林琮哲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 年息9.25% 001 新臺幣605512元 林琮哲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1%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9.2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000元 林琮哲 自民國113年07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20日止 年息10.68% 002 新臺幣30000元 林琮哲 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2.8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0.68%計算之利息。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6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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