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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秉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673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5

TCDV-113-司促-35599-2024120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2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秉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玖拾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4921-20241202-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405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曾佩璇 被 告 林秉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39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 8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 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 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於民國112年8月26日,透 過原告LINE Bank App申辦信用貸款,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約定113年8月26日到期清償,並約定借款利 息為8.26%,償還方式皆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另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 收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 ,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 連續3期為限。詎被告有遲延繳款之情形,自113年1月8日即 未依約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97,394元 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貸 款帳務資訊明細、徵信報告書、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4-11-15

TCEV-113-中簡-3405-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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