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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積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奕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 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20
TPDV-113-司促-14670-20241120-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積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應給付年終獎金新臺幣50,000元之依據,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7
TPDV-113-司促-14670-202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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