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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昱均 相 對 人 鼎昌清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怡嘉 相 對 人 黃子誠 李美鳳 林韋辰 林譽庭 林恒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8,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71,841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8,00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071,84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9

SLDV-114-司票-1181-20250319-1

消債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譽庭即林芊卉即林月娟 代 理 人 洪光燦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譽庭即林芊卉即林月娟自民國113年12月2日中午12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45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770,582元,有不能 清償之情事,曾於113年3月間依消債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 商不成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 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110至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參。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從事農務零工,每月所得 約9,000元,雖未提出任何資料供參,惟聲請人現投保農保 ,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有農保健康保險證明單可參 ,堪信屬實。至聲請人現在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 要支出8,827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3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之數額,洵堪採 信。 ㈡、基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僅餘173元(計算式 :9,000-8,827=173)。聲請人名下固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單,有該公司保單可參,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達1,814,457元,有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在卷可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復查無 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 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爰裁 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2024-12-02

PTDV-113-消債更-58-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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