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17號
原 告 龔明志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怡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TCEV-114-中補-817-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