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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補
高雄簡易庭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柯炳豪 被 告 凃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3萬 7,599元,及自10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 一日即114年1月7日止(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4萬4,77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2025-02-06

KSEV-114-雄補-156-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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