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34號
原 告 柯雅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炳焜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補-3034-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