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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梁恩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梁恩榜於112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2,166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26,977元整、預借現金2,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 ,989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28,977元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0

TCDV-114-司促-1857-202501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梁恩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605-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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