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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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2號 債 權 人 楊加民 債 務 人 雅仕銅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天送 債 務 人 黃啓瑞 謝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6,370元,及其中㈠新臺 幣216,400元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99,970元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18

CHDV-113-司促-11902-20241118-3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債 權 人 楊加民 上列債權人楊加民因與債務人駿豪精密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楊加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其 聲明。 二、請更正附表之請求利息(蓋依附表所示請求面額①新臺幣271, 800元;②新臺幣263,883元③新臺幣267,830元計算利息,已 超過請求標的新臺幣604,370元,惟已清償部分不得再請求 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4-11-07

CHDV-113-司促-11901-20241107-3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 債 權 人 楊加民 債 務 人 隴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天來 債 務 人 黃啓瑞 謝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7,100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06

CHDV-113-司促-11900-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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