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948號
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被繼承人楊文達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文達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為新臺幣
陸萬參仟零貳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文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824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文達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
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
法進行清查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參
與強制執行、清償債權等事宜,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824號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
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代墊費用
單據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繼字第1824號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
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楊文達遺產事務之過程、時間
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
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產、遺產登記、收受相關
文件、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
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認聲請人處理
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
報酬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
用3,023元(含本件聲請費1,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
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
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TPDV-113-司繼-2948-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