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楊明誠公
法定代理人 楊乾瑞
楊美照
楊秋喜
楊唯靖
楊春榮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楊金英(即楊金快之繼承人)
楊金鳳(即楊金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金英、楊金鳳為被告楊金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
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
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7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
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
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7日宣示判決(本院卷五第155-1
78頁),而被告楊金快於同年6月28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
謄本(本院卷五第183頁)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訴
訟程序當然停止。惟當然停止之事由係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因據為判決基礎之訴訟資料均業經當事人辯論,本院自
得就此如期宣判。又楊金快死亡時尚生存之法定繼承人為楊
金英、楊金鳳2人(下稱楊金英等2人),有繼承系統表(本
院卷五第185頁)、楊金快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卷
五第191-195頁)、手抄登記簿謄本(本院卷五第187-189頁
),及本院依職權調取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
附卷可稽,復查楊金英等2人未辦理拋棄繼承,而渠等未聲
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TYDV-111-重訴-216-20241118-2